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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曾下谕:人命事关重大……情有可原,即开生路。
这就难怪有学者比照西方现代性或理性化过程一直追溯到文艺复兴或者更早,把中国的早期现代追溯到宋代或者更早,最典型者当推日本京都学派和与该学派展开全面对话的儒学理性化与反理性化的理性化趋势[15]的汪晖等。[111]因此从社会理论到法律哲学,季卫东以为多项关系的分析框架更适合中国法律社会现实,因为中国传统秩序原理在根本上就是这种以礼入法的法律秩序,它完全不同于凯尔森所设想的金字塔的井然有序的规则体系,魏敦友批评季卫东急于用西方的现代化思路来批判中国秩序原理,并以为其新程序主义反而从思想的深水域里游出来,而走向了相对较浅层面的法治主张了。
[85]因此在面对国际国内关系时,毛泽东时代的主权堪称典型:对外闭关锁国,只有若干同志加兄弟的小国(还老内讧),对内主席就是主权。更何况,《中国的变革之道》所涉及的诸如市场制度、法治诉求、人大功能、税制改革、社会治理、文化体制等内容,跟《决定六十条》内在精神有着不少契合,而天道绝对原则的绝对精神,本来就当且仅当实现在制度安排的以技进道的技艺之中。至于吴稼祥反复强调的文王拘,演周易[77],恐怕多少有点按图索骥的嫌疑,最浅近的道理就是良好的秩序是演进出来的,不是也不可能是演绎出来更不能是设计出来的。[18]尽管还有当下学者以为瞿氏研究有个究竟是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问题,即:不知是瞿氏当年受西方思想影响而自我东方化了,还是瞿氏的研究影响了海外汉学家然后又出口转内销了?[19]即便真的如此,刑不上大夫与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传统儒家和法家的经典主张,由于法家的严刑峻法的法专制主义导致横征暴敛的残酷统治终究无法维续,汉代儒学终于登堂入室力推以德治国,特别是出于统治需要的儒表法里从此成了上层意识形态(同时法家的所谓绝对平等也就被打了折扣)——这,难道不是我们几千年传统中的既有事实?更有甚者,当下的刘志军案件和夏俊峰案件的最终各自判决结果,就真的不是传统儒表法里的当代表现么? 因此我们还必须追问,当代中国法律的知识正当性赋予的可能性究竟在哪。[91]但是这种商业关系并没有像后来西方那样通过理性假定进入到社会政治领域,即便在庄子《逍遥游》那里确立起来的天道绝对的精神实体,理性假定的成分空前甚至绝后,但就像张远山所说的那样:一个民族选择怎样的独特哲学,按照怎样的独特思想范式建构其文化,决定了民族文化的形态、特质和标高。
传统的创造性转化根本不可能凭空发生,除了历史条件还需要相应的理论语境。更何况,行政体制改革攻坚力度空前[123],行政权力将不再主导国家经济转而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尤其随着科技、文化和教育体制的改革与创新,以立体呼应全社会变革更值得期待。从法治国而不是民主的意义上说,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中的抽象法、市民法和国家法三个层次,至今是我们绕不过去的重大现实和理论的双重课题,一如高全喜深刻指出:现代法治主义的理论的一个大家哈耶克虽然在他的著作中屡屡批判黑格尔的理性建构主义,但他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中所提出的‘普通法法治国或‘私法的公法之法理论,却与黑格尔的三层法治观如出一辙,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魏敦友所谓中国自身的道路,则更重视传统正面资源本身的建构作用,这在晚清以降的所谓封建论/现代性和眼下传统暨现代论题中其实不绝如缕,比如眼下就还有许章润、盛洪、荣剑等学者持此路向,最为彻底者便是姚中秋(从奥地利经济学派研究背景向中国历史学者的身份转换,姚中秋干脆进而主张儒家宪政主义等)。[75]但无论在英国还是美国,法治主义均具有优先性,法律之治恰恰是现代共和政体的核心原则,至于有关现代共和制的其他原则,诸如分权制衡原则、混合治理原则、主权分割原则等,都是基于法律之治这个原则之上的,没有法律之治,就没有现代共和政体,甚至就没有现代政制,而只是古典政制或中世纪政制。如果没有这些关涉到整体秩序的发展,而一味强调宪法的权威或者宪法政治,不说揪着头发上天,至少民国以来的历史存在有的多部宪法不过就是一纸空文,或者有时干脆就是胜利者的宣言罢了。难怪《决定六十条》一经公布,全国媒体好评如潮,最典型的可用徐达内对新媒体反应综述的文章题目来表示:回到蜜月[64]。
因为代表无产阶级的政党领袖始终对待是敌我友三重关系,跟苏联政制中的无产阶级地位与权利基本缺席一样,最后取得领导权的统治阶层反而产生了新阶级。[89]暂且不论袁世凯的解散国会、1946年的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社会民主主义倾向的)各项决议由于国共内战夭折,即便1957年的反右运动也宣告了政党政治合作、妥协与商谈在中国彻底失败,历史的经验同样值得注意。
在这种情况下,分权的逻辑必须在新的结构中加以实现,比方说,建立相应的参与形式或交往形式,或者引进一些类似司法的或议会的程序,形成妥协的程序,等等。[125]愤怒也好深恸也罢,或者心痛,慨叹而已。更为重要的是,天道绝对重新确立了正义渊源,无论是社会秩序还是生活原则,无论是政治人物还是行业百工,无论是知识分立还是产权分立,或者各自内在伦理的自由发展,只有符合或者相容于天道绝对的元法律原则的便是正义的。它们必须让所有承受者都知道,因此是公开的。
有意思的是,同商议性民主相联系的规范性的很大部分,现在落实到了意见形成的边缘结构上了。[56] 金观涛:《在历史的表象背后》,四川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28页。同时应该承认,传统儒学的顶层设计曾经相当成功,尽管其所型构的整体秩序极不可欲,而且这种不可欲性至今仍然渗透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因为‘共和主义乃是行政权力(政府)与立法权力相分离的国家原则。
[23]相比之下,中国传统法典规定性(严格按照等级秩序)有余普遍性阙如(一如孔子对于晋铸刑鼎的慨叹),即便中国现代法律也一样存在普遍性不足,尽管新时期以来我们的多次普法运动跟黑格尔意义上的只有培养对法的理解之后,法才有能力获得普遍性,似乎并无不同。如果再进一层,在中国具体发展过程中人民逐渐自主地参与到政治经济活动中来,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地方自治、行业自治,运用法律的性质改变以及发展的可能性就全面呈现出来了。
[44]根据中国历史和现实的双重情境,高氏以为我们现时代中国问题的政治经济学逻辑是不可能照搬斯密和李斯特任何一个人的逻辑的,但他们的理论却为我们思考中国当下问题提供了一种启示。也尽管哈贝马斯以为,曾经可以在黑格尔哲学诸概念中加以综合的那些东西,现在则要求从法律理论、法社会学、法律史、道德理论和社会理论的视角出发,进行方法论上多元的处理。
与此同时,庙堂/江湖的二元对立反而成了中国人生存的终古而又巨大的悲剧。也不是说,其内部生产力不再发展。但其出于奥地利经济学派的研究背景,同时又强调并突出自己的历史学家底色,特别强调儒家传统的正面作用,却让人心存犹疑。当然,与习俗和伦理的有效性不同,实定法的基础不在于为人所熟悉的、传递下来的生活形式的自然长成的事实性,即从法的形式加以定义的、可以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的事实性。而在中国现代性进程中,还不仅仅是资源配置的合理性问题,城市化在根本上即意味着人民共同参与管理城市,所以生活的合理化才是首当其冲的问题。问题可能也即在于多少忽略了知识本身的正当性赋予力量,片面地认同德国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和伯伦知理的国家主义建构,可能出于中国的主体意识和历史演进阶段的特定思考,却多少忽视了知识正当性的中国社会基础。
尽管我们清楚,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和法律体制改革的最大障碍,而这个行政体制与传统中国的官僚体制有着太深厚的关联:甚至不是训政以及宪政的强调就可轻易解决,由于传统儒生一心读那圣贤书就是为了获得一个敲门砖的现代版干脆就是转化为体制内的猪狗思维,虽然长着人的脑袋却内生的是猪狗的欲望,除了升官发财并无其他需求,投机钻营便是基本的生存方式,并且蔓延于全社会的均是机会主义者。有鉴上述,也即长期以来一方面不断引进另一方面又极不满意西方的理论,再一方面又总想着中国有自己发展的道路,然后又在事实上发展的不可能并决定了理论发展的不可能。
[42] 见吴励生、林骁:《直面人类生存和思想落地的实体性建构》,载《社会科学论坛》2013年第9-10期。相反,规则的合法性的程度取决于对它们的规范有效性主张的商谈的可兑现性。
加上我们传统意义的中国概念,主要的是一个文化共同体,尽管我们也具有种族、地域和时间等,但支撑它们的是一个外壳易变、核心单一的王朝制度,作为主权国家的政治共同体,以及它的法律制度、公民权利与义务、控制权力的合法性等,在传统中国一直阙如。[80] 参见张春桥:《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思想》(载1958年10月13日《人民日报》),《论对资产阶级的全面专政》(载《红旗》杂志1975年第4期)等。
这就是说,在当下中国,天道绝对的元法律原则只有在现代条件下与齐物平等的哲学原则结合起来,才能为我们自己的所有领域的创造活动提供出一种创新机制的保障。也尽管契约原则在中国传统的商业交往中跟西方一样源远流长,即便从古籍上我们也能从诸如《老子》《列子》《曲礼》《易林》等等中找到诸多材料,唐兰指出:因为数目在记忆上是最困难的。所谓晚期社会主义危机,其根本症结就是国家理性建构严重滞后。[⑥] 特别是邓正来生前最后一篇论文《生存性智慧与中国发展论纲》(原载《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其中提及的中国意识形态的真假结构几乎就是出于权宜性理论立场,对中国的政治传统和政治结构缺乏正面性认知。
但显然不能忽视的是,这种理性大多时候是扭曲的,知识正当性本身是成问题的,尤其是随着郡县制和官僚制的重复更替,传统帝国的人们生存状况大多严峻而无聊,所谓儒道互补就是基本说明乃至典型注脚。出于天道绝对逻辑与现实双重认知的现代民族国家建构,首当其冲的也即知识正当性赋予的力量问题,而近似于黑格尔的抽象的法的元法律原则,也一样必须在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的前提下,在中国当下特定时空与现实演进中得到落实。
黑格尔辩证法虽然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受到不同程度的反思,尤其是从一分为二到一分为三[36]等等,其实除了在矛盾、斗争中消灭对方的雷霆万钧的辩证法之外,黑格尔原来意义上的在对峙中调和以保存自身,并在更高层次上得以发展的辩证理性以及思想语法,其实跟一分为二和一分为三均并非一回事情。更重要的是,不同社会领域和行业的职业伦理能够得到自主健康发展,事实性与规范性的双重发展就可能处在一种立体的互动之中。
那种‘合理的的东西作为实体的东西,它是必然的。而这种能形成共鸣的、自主的公共领域,又取决于它根植于市民社会的社团之中,处于自由主义的政治文化类型和社会文化类型之中——一句话,取决于一种合理化的生活世界与其呼应。
古代家族原以九族为亲属范围,凡属五服亲属都包括在内——有时更扩大至于无服亲属。[121]因此,仅仅停留在所谓依法治国的主张上:一边引进和移植了大量西方的法条(部门法更是叠床架屋),另一边则是季卫东意义上的力量对比,人们有事首先想到的就是找关系而不是找法,无论如何法理学建构是没有前途的。它们必须根据普遍的特征来调节给定的那组情境,并且同法律后果相联系,由此使它们有可能以同样方式运用于一切人和一切可比的地方。[57]历史和事实确实如此,且不说自发演进,只需权力一时无暇顾及,那些领域就能得到长足发展,所谓休养生息之类乃出于历代当权者的循环政治考量则当别论,问题在于它想让你存在就存在不让存在随时就可以灭掉你。
[59] 所谓出重拳、下猛药、用重典、零容忍、铁腕反腐,一时成了国内媒体出现频率最多的热词,中共高层领导更是一个比一个口气坚定,确实大有一番壮士断腕的雄心,向权贵利益集团宣战的决心不仅溢于言表而且付诸行动。[54] 此可参阅哈耶克著、冯克利译:《科学的反革命:理性滥用之研究》(译林出版社2012年版)以及《致命的自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等。
[23] 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19页。梁氏当年与其说是遭遇到了时代性中国问题,不如说是我们这个国家的政治本性有着极大的弹性和制约力,直至当下的民族主义者也罢所谓新左派也好,国家主义建构或者中国宏大叙事仍然是主旋律,何况姓社姓资的没唱完的老调子不时地还要故意挑起争端以刺激人们早已麻木而敏感的神经。
如果政协委员真的是像样的成功人士,就应该形成真正像样的元老院功能,影响总书记政治决策,进而影响人大立法,从而对以国务院为龙头的行政系统实施法律监督。[55] 姚中秋:《现代中国立国进程三波论》,见《中国的变革之道-导论》,第39-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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